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2日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保障培训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
(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3.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3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补贴申领:劳动者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向户籍地、参保地或者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6.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7.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开展新型学徒制(含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的企业。
2.适用以下条件:
①按照粤人社规〔2022〕4号文要求,企业按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新型学徒制项目,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
②企业按规定申报确定为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含链主单位、生态企业),开展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
3.补贴标准: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每人每年5000-8500元标准予以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最高可上浮3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学生学徒制按照粤人社规〔2022〕26号规定,统一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予以补贴。
(三)补贴对象:承训单位
1.培训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具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余刑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承训单位,为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培训对象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3.补贴标准:培训项目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对承训单位予以补助,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培训项目情况确定;如培训合格人员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更高标准培训补贴的,可根据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计算补贴总额补助承训单位。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四)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用人单位)。
2.适用条件:
①评价机构在省、市人社部门作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备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补贴性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
②评价机构按规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自主评价;
③劳动者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补贴标准:按照考核评价合格获得证书的人数,按初级工和中级工每人200元、高级工每人28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每人350元、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申领流程:评价机构规范完成考核评价并将证书数据上传国网后,登陆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补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填报相应信息。
6.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谁评价、谁申领”的方式申请,符合条件的,评价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评价机构或所在企业法人主体银行账户。在校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按照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项目补贴。
7.劳动者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该职业高等级评价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贴。
二、培训补贴审核与拨付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个人或单位的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
(二)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要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应于4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确定。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创业培训补贴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符合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优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解决。
(四)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含学生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均只可享受一次,累计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再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之一的,不得再申领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发放原则。各地要根据资金收支情况审核职业培训、评价考核、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要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培训工作和补贴申领有序开展,避免因资金缺口导致培训补贴政策无法及时足额兑现风险。
(六)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培训项目、各项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公民身份号码,可适当隐藏或遮挡公民身份号码的部分数字)、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确需公开的,需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三、其他事项
(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制度。根据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各地市培训工种(项目)需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标准,可在当年第2-3季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能人才供需状况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目录》范围内确定当地补贴项目。可按年度公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各地公布的急需紧缺目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鼓励面向所有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培训券。各地人社部门通过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实名制发放培训券,劳动者可通过电子社保卡APP、广东人社APP、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等电子社保卡应用程序客户端查询并领取培训券。劳动者到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培训时,应向培训实施机构出示培训券,培训实施机构使用电子社保卡应用程序客户端读取验证培训券相关信息,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上登记对应信息。培训实施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应按规定使用培训券签到功能进行培训签到。培训完成后,培训实施机构申领补贴时,应按相应培训项目补贴申领要求提交申领资料,并增加学员培训券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应培训项目审核补贴申领资料,同时核验培训券的有效性,并按培训券用券模式核准实际应发补贴金额。培训补贴资金审核通过后,按相应培训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发放相应补贴。培训券在完成补贴发放后将按规定自动完成结算核销。劳动者领取培训券后,未在有效期内使用的,培训券将按规定自动作废。
(三)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以劳动者申领补贴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审核发放相应补贴。
(四)申请补贴的个人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由经过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依规范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由我省核发。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培训重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足服务乡村振兴、制造强省等战略需求,围绕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高质量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以壮大技能人才队伍规模、优化技能人才结构为目标,突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认定,引导劳动者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要加强新职业、新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大力培育产业“新工匠”。
(二)统筹规范使用资金。各地要统筹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落实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要强化资金使用安全,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审核和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发放台账。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和资金追回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擅自设立补贴项目扩大专账资金开支范围,截留、挤占、挪用专账资金,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完毕,不再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申领申请。对文件实施之前,已按照粤人社规〔2019〕18号要求备案开班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取得相应证书的,按18号文申领列支相关补贴,不适用本办法,并按原文件规定有效时限即2024年5月31日前办结相关业务。对文件实施之前,已完成开班审核的创业培训或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申领列支创业培训补贴。对已按照粤人社规〔2022〕4号要求开展的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可按本办法列支补贴资金。《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各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6号)及相关补贴标准文件等一并废止。